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62号
天津鑫通华汽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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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通唐公路(十一万变电站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连普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8365-365备用网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0月24日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危废贮存场所刚建立,缺乏环保知识,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二、我局检查后,你单位连夜整改,停业召集全体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整改有整改照片为证。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整改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24日《28365-365备用网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234号)以及2017年10月27日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