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14-10-10

项名称
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类型名称
B类: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否  
是否踏勘
需要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能     申报网址:本网站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1、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有环境监测资质部门出具放射验收监测报告 
所需材料
范本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
第一种,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种,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上传申请材料,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现场踏勘时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市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