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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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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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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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材料 |
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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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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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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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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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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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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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
7、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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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地点;各处理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排污口位置的位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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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各分类区占地面积、贮存物品名称及相应的防护设施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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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理场地区域分布的说明及相应区域的照片,说明包括各区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途及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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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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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详细描述处理工艺及操作要求,包括工艺流程图、产污环节和文字说明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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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要处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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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主要处理设备处理对象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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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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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噪声监测报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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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涵盖信息的文字说明及截图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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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
18、运输车辆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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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运输车辆牌照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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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应提供委托合同及受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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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场内搬运设备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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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包装工具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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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的专用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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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监控设备的详细参数、设备数量、监控点位置、存储介质容量及保存期限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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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电子地磅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地磅数量、量程、场区分布情况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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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若有)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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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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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等;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出具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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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
29、详细说明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危险特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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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危险废物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所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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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委托处理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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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样品室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及不能自行处理的元(器)件、(零)部件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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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详细描述日常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废气排放、噪声等定期监测,使用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应当对地下水定期监测。日常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 指标和频率。企业自行监测的,应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并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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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详细描述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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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详细描述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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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 |
36、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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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技术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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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与所处理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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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详细描述人员培训制度。处理企业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 险类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 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3)火灾或爆炸的应对;(4)地表 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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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 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证明材料,如培训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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